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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预算部门可能会对造价指标进行比较。如多层框架结构(不带地下室)每平米为多少元。可有的时候,招标单位的建筑面积是按照测绘部门提供的数据,而预算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有的不能和其接轨,难免会产生误差。那么,由此认为就提高了工程造价也是不妥的。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增加做工程预算难度。做工程预算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但基建结算做工程预算并不受所有建设单位的欢迎,因为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逐渐产生经济瓜葛,因而这些人思想上有顾虑,认为基建做工程预算核减额越大,说明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甚至出现施工单位都予以认可的核减,而建设单位反不认可的咄咄怪事。此外,建设单位打着“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旗号,肢解工程项目,将一个本应完整的单项工程肢解成若干子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除了要支付总承包单位服务费,增加工程成本外,有的还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甚至干脆代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等。所有这些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都增加了工程造价的做工程预算难度。你说的做工程预算的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我想你理解错了!工程做工程预算目的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你这么一说,难免会站到甲方的立场上,不是客观地确定造价了。你说的那些怪事当然也存在,经济瓜葛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是有的情况不是你所想的那样,现在由于建设单位个别人的签证意识不强,多是指挥施工单位做了活,但签证没做的现象也多得是。有的甲方口头是同意了,但没有落实到实处。做工程预算是按证据说话,施工单位由于没有签证只好同意你的核减,但这并不等于这个工序他没做,甲方碍于原先口头答应得事项,不认可你的核减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这几年基建项目做工程预算的情况看,现场签证往往是甲乙双方争议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进行做工程预算时常会遇到的情况有:乙方提出,甲方未签;甲方签经手人姓名,未签处理意见;甲方签字认可,经查与实际不符。对于现场签证的做工程预算采取的方法依具体情况而各不相同,但应遵循的原则一般为:客观性原则。即不仅要审查由无甲乙方的签字与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意见的真实性;整体性原则。即应把签证事项放入整个工程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性原则。即不仅要审讯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数量的真实性。由于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和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在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等多种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情况。对于采取中标价从签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工程,更应注意增减费用的审查。应注意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单是设计单位在施工中发现需要变更的部位,或是由于建设单位需要改变使用功能、装修标准等而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它应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商后共用签署的。审查设计变更时,一要应查验手续是否完备;二要判定该项变更是否引起经济利益上的增减变动,因为有的变更只是技术变更,并不引起经济变更。还要注意查阅竣工图,因为对于工程量增加而引起费用增加的项目,施工单位往往送甲方要求结算,而工程量减少需要冲减费用的变更,施工单位往往隐匿不报。
由于做工程预算计价模式是量、价分离,其综合单价可由招标投标或比价法来确定,一般来讲,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综合单价应该能实际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真实水平,一旦形成,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因此,真实的反映出工程量显得格外重要,做工程预算人员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量”的确定上。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照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施工企业提供的做工程预算计价有无缺项、漏项;审查做工程预算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与其它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无重复之处,即有无大项目中已包含小项目,小项目又重复计价的现象;审查报价文件是否依据《做工程预算计价规则》编制,做工程预算、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它项目清单是否齐全。必须按照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各分部工程量,掌握定额子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套用的定额单位保持一致。合同内主要审查合同中所确定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一般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的,在确定时已考虑了所有因素,其中包括必要的风险费用如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在通常情况下综合单价是不得随意变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综合单价发生了变动,须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产生的变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量计价规则》的要求。合同外主要审查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大的设计变更,其是否造成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有无本已包含在合同内的项目又改头换面出现在合同外从而再次计价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是否产生了索赔案件及其依据等。